
我國在加入WTO之後,對於外人投資本來就採取「原則開放,例外管制」之原則;對岸的投資開放事宜,則另外透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,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處理。
回到法律保留的基本精神,就是應該讓國會基於「民主原則」,針對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進行審議、表決,而不是杯葛、肢體抗爭,阻止國會審議。
所謂民主,是理性討論、求同存異。透過肢體抗爭、霸佔主席台等方式阻止國會審議、表決,不是「民主原則」,而是「少數暴力」,不是民主國家的典範。 繼續閱讀 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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